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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4.29 08:2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 95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六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445 條
不動產之出租人,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,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
者,有留置權。但禁止扣押之物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,
得就留置物取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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